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知民初137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该公司职工),男,回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告:李**,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娟,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上述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1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公证费、餐宿费等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上述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暂计人民币3万元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公证费、餐宿费等费用)。
本案审理中,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