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33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冬春,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冬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