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22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锡华,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义友,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锡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少军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红丽代理书记员 唐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