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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广辉物资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322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广辉物资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广辉物资商店;大洼区彬彬物资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2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大洼区广辉物资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繁荣街兴华苑南门。

经营者:马辉。

被告:大洼区彬彬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繁荣街。

经营者:李广。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大洼区广辉物资商店、大洼区彬彬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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