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114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男,1995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