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6253号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网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缪松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网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