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040号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启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顿成伟,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顿成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