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01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印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印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80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