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8533号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贸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7021X1。
法定代表人:杜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三味主题餐厅,经营场所濮院镇桐星大道627号佳源中心广场1号楼三层1-301、302(3001-3026、3050-3078、3019-3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EYL6R5L。
经营者:马春梅。
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濮院三味主题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桐乡市濮院三味主题餐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桐乡市濮院三味主题餐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外婆桥风味饮食传播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