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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猛马云厨(杭州)品牌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8601民初1336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猛马云厨(杭州)品牌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猛马云厨(杭州)品牌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8601民初1336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王晓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猛马云厨(杭州)品牌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沙店,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新元金沙城1幢商铺10号。

负责人:谢忠健。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猛马云厨(杭州)品牌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高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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