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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珊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078号
案件名称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珊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珊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78号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黄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珊蕾,女,1991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珊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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