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62号原告:上海镜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沁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思扬,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贰零壹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阿奎利亚一组团129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明。
被告:盱眙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明。
被告:盱眙蓝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艳。
原告上海镜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贰零壹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盱眙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盱眙蓝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镜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镜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镜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