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俊林家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长淮卫镇长淮村街西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YWXXXX。
经营者:汪灿好,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8XXXX。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经济开发区俊林家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皖030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经济开发区俊林家具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蚌埠经济开发区俊林家具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蚌埠经济开发区俊林家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玲玲审 判 员 卞新春审 判 员 王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锦书 记 员 杨 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