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779号罪犯郭卫国,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湖北省武穴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四监区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湘0103刑初8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卫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已缴纳)。
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
经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郭卫国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506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服法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卫国予以假释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郭卫国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武穴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卫国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且武穴市司法局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卫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假释期间依法施行社区矫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