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2674号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中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巴蜀火锅店,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
经营者:徐二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巴蜀火锅店、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陆光怡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