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325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阳县衫衫服饰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商贸城******iv>经营者:刘良荣。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阳县衫衫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开庭后,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史高阳书 记 员 唐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