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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15869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586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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