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16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总经理。
被告:玉林市夏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罗子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夏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