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93号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0062687D。
法定代表人:龚兆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上海沪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丰县美豪主题宾馆,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桔都大道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23MA37LB6K5B。
经营者:吴文平。
被告:南丰县朝阳宾馆,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桔都大道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23MA37697M0Q。
经营者:游文华。
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丰县美豪主题宾馆、南丰县朝阳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丰县美豪主题宾馆、南丰县朝阳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南丰县美豪主题宾馆、南丰县朝阳宾馆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玲玲审 判 员 黄 皓审 判 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占 乔书 记 员 徐彦芳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93号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0062687D。
法定代表人:龚兆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上海沪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丰县美豪主题宾馆,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桔都大道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23MA37LB6K5B。
经营者:吴文平。
被告:南丰县朝阳宾馆,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桔都大道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23MA37697M0Q。
经营者:游文华。
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丰县美豪主题宾馆、南丰县朝阳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丰县美豪主题宾馆、南丰县朝阳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南丰县美豪主题宾馆、南丰县朝阳宾馆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