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王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8知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王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王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67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58889H。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1988年9月1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芷伊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67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58889H。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1988年9月1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