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67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58889H。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1988年9月1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芷伊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67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58889H。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1988年9月1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