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346号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观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菊英。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上海观田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