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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杜鑫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571号
案件名称身份信息杜鑫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杜鑫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3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XXX号之二402、403房XXX-XXX号法定代表人杨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陵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身份信息杜鑫盛,男,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级二审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1)沪0115民初16999号上诉人上诉称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21)沪0115民初1699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未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且无视被上诉人的侵权主观故意和侵权后果,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数额过低,显失公平。

本案侵权行为损害上诉人及关联公司的品牌价值,原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00元不足以弥补侵权行为对上诉人造成的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鑫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2.判令被告寻梦公司立即清除被告杜鑫盛所发布的侵权广告信息;

3.判令被告杜鑫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600元、差旅费3,300元以及侵权产品购买费100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将第三项诉请金额变更为20,000元(合理费用组成及金额不变)。

事实与理由:紫曦公司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该商标被紫曦公司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并获得市场肯定。

近期,紫曦公司发现被告杜鑫盛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中文“卡宾”使用在拼多多涉案商品名称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见(2021)沪0115民初1699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审判决一、被告杜鑫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2,500元,共计2,6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元,被告杜鑫盛负担85元。

二审新的证据第一组证据:1.卡宾集团官方微博图片;

2.卡宾集团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的账号时间戳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3.卡宾集团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唯品会官方商城的网页截图;

4.东方财富网卡宾集团概况;

5.东方财富网卡宾集团2020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分析截图;

6.卡宾集团2018-2020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7.“卡宾”“Cabbeen”相关判例。

第一组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高,品牌价值高,市场效益好。

第二组证据:1.全国及分城乡居民收支基本情况;

2.2020年全年上海经济运行特点解读。

第二组证据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一审判赔金额过低。

二审认定事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以及合理费用是否适当。

二审判决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本案中,由于紫曦公司因被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杜鑫盛因侵权行为的获利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故一审法院考虑紫曦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后果以及实际销售额并考虑相关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并无不当。

民事赔偿具有补偿性质,紫曦公司所获得的赔偿应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鉴于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涉案商品ID实际销售数额仅为1件,销售金额为100元,故本案侵权行为的情节极为轻微,给紫曦公司造成的损失很小,原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为1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上诉人所称的商品知名度、主观过错等因素,一审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的时候已经对此予以考虑,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紫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馥宇书记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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