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808号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凤来,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凤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