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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杜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423号
案件名称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杜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杜少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423号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少波,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依晨,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少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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