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6号原告: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田新村华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谈林,总经理。
原告: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A区13栋。
法定代表人:谈林,总经理。
上列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傲游数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中熙香缤山花园8栋1701-1706。
法定代表人:卢佳丽。
被告:深圳市莱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中熙香缤山花园8栋。
法定代表人:陈朝宇。
被告:东莞市星辰互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五联工业区联碧路星辰科技园7栋3-4楼。
法定代表人:陈柔娟。
原告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傲游数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辰互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17××××.0,专利名称:头戴式耳机(48404))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