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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傲游数娱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傲游数娱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傲游数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辰互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6号原告: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田新村华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谈林,总经理。

原告: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A区13栋。

法定代表人:谈林,总经理。

上列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傲游数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中熙香缤山花园8栋1701-1706。

法定代表人:卢佳丽。

被告:深圳市莱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中熙香缤山花园8栋。

法定代表人:陈朝宇。

被告:东莞市星辰互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五联工业区联碧路星辰科技园7栋3-4楼。

法定代表人:陈柔娟。

原告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傲游数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辰互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17××××.0,专利名称:头戴式耳机(48404))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翔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翔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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