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329号原告:喻丽君,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霞,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倍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丽君与被告汕头市倍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喻丽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丽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喻丽君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陈瑶瑶法官 助理 侯楠竹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