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海马铸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西坞分区(白杜区块)。
法定代表人:戴召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HENSLEYINDUSTRIE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5229,达拉斯,乔菲尔德路2108号。
代表人:约翰·费德勒(JohnFiedler),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炳辉,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鹏远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隆路2065号之2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卓加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市奉化海马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斯莱工业公司、厦门鹏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闽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奉化海马铸造有限公司提交其与汉斯莱工业公司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履行凭证,并提交撤回本案上诉申请,也明确表示不会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奉化海马铸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