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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与临沂梦之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946号
案件名称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与临沂梦之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临沂梦之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946号原告: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陈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华,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梦之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谢晓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梦之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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