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40号原告:杨卫星,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勇,男,汉族,1997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杨卫星与被告黄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杨卫星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卫星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