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45号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项伟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俞振洁,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振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