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4474号原告:苏州优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运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上街小丫丫烘培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负责人:李振树。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原告苏州优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上街小丫丫烘培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苏州优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优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州优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田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