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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沂水县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14230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沂水县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沂水县某某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423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菲,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沂水县某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沂水县。

经营者: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水县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或留置送达。

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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