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8471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阿杰水果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王俊杰,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阿杰水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袁 田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法官助理 俞 丹书 记 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