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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芦溪县家家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3民初59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芦溪县家家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芦溪县家家乐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5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溪县家家乐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凌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816312998。

执行事务合伙人:蔡爱和,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建,芦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芦溪县家家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杨发良审 判 员  周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柳亚铮书 记 员  刘洪启/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5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溪县家家乐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凌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816312998。

执行事务合伙人:蔡爱和,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建,芦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芦溪县家家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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