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17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平市礼林龙发超市,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礼林镇洄田村洄田街,统一信用代码:92360281MA38YK8273。
经营者:张龙发。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礼林龙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17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平市礼林龙发超市,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礼林镇洄田村洄田街,统一信用代码:92360281MA38YK8273。
经营者:张龙发。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礼林龙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