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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建辉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伴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812号
案件名称利建辉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伴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建辉;黄伴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812号原告:利建辉,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伴娇,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为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肿。

原告利建辉与被告黄伴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利建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建辉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建辉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侯楠竹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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