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812号原告:利建辉,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伴娇,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为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肿。
原告利建辉与被告黄伴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利建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建辉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建辉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侯楠竹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