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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秦大妈生鲜店、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3知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宝鸡市渭滨区秦大妈生鲜店、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鸡市渭滨区秦大妈生鲜店;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知民初158号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712NEDX3。

法定张葵杰,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E28F3D     经营者:张博,男,汉族,生于1979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楼XX号,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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