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8566号原告:上海稼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洪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霸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爱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稼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霸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稼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稼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稼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霸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稼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婷钰法官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金泓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