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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振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692民初56号
案件名称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振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振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56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410774T。

法定代表人:曲志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荣,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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