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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谢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3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谢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谢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23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系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可,男,2001年11月28号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号-2913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谢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谢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万元整”,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刘 赛书 记 员  蒋 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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