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略阳县奔腾综合经营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7知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略阳县奔腾综合经营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略阳县奔腾综合经营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知民初11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阳县奔腾综合经营部,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经营者:李静。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略阳县奔腾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略阳县奔腾综合经营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