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65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乐哈哈综合零售店。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大山村白旗堡组。
经营者:曲英俏,业主。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乐哈哈综合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