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85号原告:康贝(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峰,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贝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安杰。
被告: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阔。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缕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阔。
被告:台州市黄岩振辉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正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汉斌,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贝(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贝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蓝缕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台州市黄岩振辉塑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被告上海蓝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被注销。
同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贝(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康贝(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