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5029号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X。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滢济堂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32号4号楼Y9座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
法定代表人:杨静锦。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滢济堂药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滢济堂药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滢济堂药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滢济堂药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