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91民初3291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惠,该公司法务。
被告:无为市巧遇古茗奶茶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经营者赵顺达。
被告:南京锋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多亭,职务不详。
被告:杭仁杰,男,1989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市巧遇古茗奶茶店、南京锋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仁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为市巧遇古茗奶茶店、南京锋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仁杰的诉讼。
经审查,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市巧遇古茗奶茶店、南京锋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仁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汤丽娜书 记 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