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342号原告:徐宏宇,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鸿记牛溢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笑,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西区荣福记牛肉汤店。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六道街**2-15-184南边第一个门店。
经营者:花荣福,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桂萱,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宏宇诉被告铁西区荣福记牛肉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徐宏宇于2021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宏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徐宏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