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54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刘金全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四季农产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刘金全。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刘金全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2021年9月14日,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