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532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家乐家礼品铺,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357号商贸城4号商铺。
经营者:孙玉明。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伊山镇家乐家礼品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