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38650号原告:何玉虹,女,汉族,1977年12月25日,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斌、黎颖,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皓青辉饮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印报办公楼**105。
法定代表人:林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虹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皓青辉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虹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何玉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