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96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迅宾,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迅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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